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12-16 10:44:53 【字体:

 

泸纳府地布〔2024〕27号

 

2024年9月30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4〕20号)。因拟征收土地范围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第10村民小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详见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情形。

本公告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4〕20号)的补充公告,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修改后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公告不少于10日。如对本补充公告、前期土地现状调查、补偿标准和征地协议等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其他事项仍按《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4〕20号)继续执行。

咨询电话:0830-4282771。

特此公告。

 附件:1.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2.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1

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单位:公顷

被征收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

农用地

纳溪区

新乐镇

大河村

10组

0.4134

0.4134

0.3035

/

/

/

0.1099

/

/

合计










备注:“农用地”一栏中的“其他农用地”是指按国标三大类中的一级类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附件2

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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