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纳府地布〔2024〕20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第10村民小组和天仙镇银罗村第5村民小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详见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和方式
安置对象、方式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听证,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权利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泸州市纳溪区规划发展促进中心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咨询电话:0830-4282771。
特此公告。
附件:1.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2.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区 | 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
纳溪区 | 新乐镇 | 大河村 | 10组 | 0.4134 | 0.4134 | 0.3035 | / | / | / | 0.1099 | / | / |
纳溪区 | 天仙镇 | 银罗村 | 5组 | 0.0179 | 0.0179 | / | / | 0.0179 | / | / | / | / |
合计 | 0.4313 | 0.4313 | 0.3035 | / | 0.0179 | / | 0.1099 | / | / | |||
备注:“农用地”一栏中的“其他农用地”是指按国标三大类中的一级类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
附件2
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