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泸纳府地布〔2024〕 16 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932号)精神,现将泸州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用地名称:泸州市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932号。
(四)批准时间:2024年6月26日。
(五)批准用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
纳溪区护国镇新屋基村第7村民小组,梅岭村第17、18村民小组;大渡口镇凤凰湖村第33村民小组。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
被征地人员和拆迁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22〕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六、征收时间及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已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公告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位置和面积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附件
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位置和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总面积 | |||||
区 | 镇 | 村 | 组 | 耕地 | 园地 | 其他农用地 | |||
纳溪区
| 护国镇 | 新屋基村 | 第7村民小组 | 0.8426 | \ | 0.1487 | 0.1098 | \ | 1.1011 |
梅岭村 | 第17村民小组 | 0.7896 | 0.1192 | 0.1489 | 0.5186 | \ | 1.5763 | ||
第18村民小组 | 0.0250 | 0.0057 | 0.0044 | \ | \ | 0.0351 | |||
大渡口镇 | 凤凰湖村 | 第33村民小组 | 2.0128 | \ | 0.3653 | \ | \ | 2.3781 | |
合 计 | 3.6700 | 0.1249 | 0.6673 | 0.6284 | \ | 5.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