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2024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纳府办函〔2024〕44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2024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种粮大户补贴工作的有关要求,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现将《泸州市纳溪区2024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泸州市纳溪区2024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
为鼓励和发展我区种粮大户,促进全区粮食生产规模化发展,努力实现粮食增产,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1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对种粮大户的补贴遵循“统一标准、简便易行”“谁种粮、补贴谁”“多种多得、少种少得”“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补贴门槛
在纳溪区域内小春季或大春季达到30亩及以上的种粮面积。
三、补贴标准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192号)精神,2024年按照150元/亩标准对种粮大户进行补助。
四、补贴对象
种粮大户是指承包或租种耕地达到一定规模,集中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的农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经营主体划分,主要有种粮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类型。种粮大户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其中,小春主要粮食作物为小麦;大春主要粮食作物为水稻、玉米。粮食作物之间的间种、套种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种植大春、小春两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
(二)种粮大户租种耕地。必须与土地承包户或村集体签有书面租种合同(协议),代耕代种的要有相关协议。补贴范围包括农户承包耕地、村集体自留的机动地、托管的土地以及土地整治新增的耕地等。国有林场、科研院所等单位没有发包耕地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三)耕种必须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不得粗放种植,产量需达到当地常规生产水平。稻渔综合种养的不挖沟坑或少挖沟坑,需要设置沟坑时,沟坑占比不超过10%,水稻产量应达到单作平均单产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统一耕种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销售产品等。
(四)能独立承担种植风险,自负盈亏,并享有产品处置权。
(五)按照规定向耕地所在镇(街道)申报补贴,未申报的不予补贴。
五、补贴面积认定
种粮大户补贴面积的认定,以农户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依据,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六、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提交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需在2024年6月底前向耕地所在村申报当年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申报时必须如实填写《2024年纳溪区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件1)和《2024年纳溪区种粮大户耕地及粮食种植情况表》(附件2),经所在村委会确认盖章,提供承包耕地、流转或代耕耕地面积印证资料(流转协议或代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大户耕地粮食种植情况表等资料。以上资料原件由种粮大户保管,复印件交镇(街道)保管备查。
(二)村民小组初审。种粮大户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所有申报资料交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小组长根据申报资料对种植地块进行实地核实。
(三)村级复审。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初审的种粮大户申报资料、种植地块和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并通过泸州市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完成种粮大户补贴面积申报工作,然后将申报资料上报镇(街道)。
(四)镇(街道)审核确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种粮大户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核实确认面积、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对种粮大户的补贴面积要采用GPS等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全覆盖核查核实。镇(街道)认真审核各村上报的备案资料,组织人员对种粮大户进行实地核查(种粮大户承包地面积、流转或代耕代种面积,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等),并保留核查资料。审核确认,核查无误后进行镇、村、社三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耕地面积、种植面积以及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的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镇、村、社三级公示要形成照片档案资料备查,杜绝走形式。公示期间,要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重新核实后再次公示,核实后再次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经镇(街道)核准后将《2024年纳溪区种粮大户补贴明细表》(附件3)于2024年7月31日前电子档上报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31日前将附件3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五)区级抽查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种粮大户补贴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全区补贴对象3000户及以下抽查比例3%以上,全区补贴对象3000户以上抽查户数不低于100户。对抽查核实后的补贴面积进行汇总,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面积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
七、资金发放程序
经审核确定的全区补贴面积,根据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将分户计算结果返回镇(街道)制定补贴清册,并将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种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信息在镇、村、社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平台将补贴资金一次性转入补贴农户“一卡通”账户,并及时反馈兑付情况。对农户信息差错导致补贴资金不能兑付到户的,各镇(街道)核实后反馈回“一卡通”平台,相应的金融机构予以兑付。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种粮大户补贴是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要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各环节时间节点,认真做好补贴申报、面积核实、公开公示、政策宣传和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积极配合镇(街道)开展种粮大户申报工作,按规定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在规定时限内确保补贴资金兑付率、补贴到户率均达到百分之百。
(二)严格规范管理。各镇(街道)要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种粮大户及其申报的种植面积进行核实,提高发放精准性。同一种粮大户在不同镇(街道)种植粮食的,要将其种植面积核实、合并后统一申报。
(三)严肃财经纪律。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纪律,在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补贴面积、套取骗取补贴资金。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对骗取补贴资金的种粮大户,除追回补贴款外,三年内取消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资格。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充分运用好各种监督形式,以问题为导向,紧盯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各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存在的各种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采取广播、短信、微信、网络、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流程、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等宣传到户,实现家喻户晓,充分发挥种粮大户补贴的政策引导作用,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监督电话:区农业农村局0830-4295115
区财政局0830-42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