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纳溪区重点小型抗旱水源新建河坝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来源: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5-22 09:58:43 【字体:


泸纳府地布〔2024〕8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纳溪区重点小型抗旱水源新建河坝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4〕5号)已于2024年1月25日发布,拟新建水库属小型水库,不符合参照中大型水库移民规划安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将纳溪区重点小型抗旱水源新建河坝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二、安置对象和方式

安置对象、方式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本公告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纳溪区重点小型抗旱水源新建河坝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4〕5号)的补充公告,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和方式与原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修改后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10日。如对本补充公告、前期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补偿标准和征地协议等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其他事项仍按《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纳溪区重点小型抗旱水源新建河坝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4〕5号)执行。

咨询电话:0830-4282771。

特此公告。

 

附件:1.纳溪区重点小型抗旱水源新建河坝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2.纳溪区重点小型抗旱水源新建河坝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附件1

纳溪区重点小型抗旱水源新建河坝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小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纳溪区

龙车镇

古楼

5

7.3456

0.7602

0

6.0531

0

0.5323

0

0

纳溪区

白节镇

竹海村

13

3.3241

0.7002

0

2.5595

0

0.0644

0

0

合计

10.6697

1.4604

0

8.6126

0

0.5967

0

0

备注:“农用地”一栏中的“其他”是指按国标三大类中的一级类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202405220959507968.png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