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泸州市纳溪区集体土地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
为拓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多样化选择安置方式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泸州市纳溪区集体土地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实施范围
纳溪区。
二、实施单位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房票安置补偿的具体组织实施。区住建局负责房票安置开发企业管理、商品房房源入库审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房票安置补偿经费保障工作。
三、实施方式
(一)房票安置。符合安置人员经计算补偿金额后书面申请,核发房票,并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二)房票期限。出具房票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房票奖励及优惠
(一)奖励标准。3个月内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奖励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8%,4—6个月内使用的,奖励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3%。
(二)企业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给予房票实际使用金额2%的房价优惠,在签订网签备案合同时,由开发企业一次性给予优惠。
五、房票运用
(一)实名持有。实名制登记。
(二)自愿转让。可转让一次。双方持身份证、转让协议等资料办理转让备案手续,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享受房票安置奖励时间以首次开具房票之日起计算。房票未使用或使用条件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丧失奖励权益。
(三)限期使用。
(四)使用范围。纳溪区行政辖区内。
(五)到期兑付。逾期未使用或选择房票安置后重新申请货币安置的凭房票提交申请,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30日内,将货币还房款发放到位。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1日。本细则生效后新启动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按此执行。本细则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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