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第一产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心,积极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持续释放城乡消费潜力,激活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动能,加快建设区域都市现代农业高地,推动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
二、执行范围和期限
纳溪区范围内的种养殖业主、大户、新型经营主体和独立注册的农业企业及相关创建主体。试行期2年。
三、主要内容
(一)稳定粮油生产
1.水稻产业奖补。对水稻种植业主和收购企业给予现金补助。
(1)按中稻+再生稻“吨粮田”攻关技术进行种植并达到亩产1000公斤以上的种植业主,按100元/亩补助。
(2)水稻订单收购数量在1000吨以上的稻谷收购企业,按100元/吨补助。
2.大豆产业奖补。对常规大豆种植业主给予现金补助。
(1)10亩以下70元/亩,10亩(含10亩)以上100元/亩。
(2)对按照玉米(高粱)带状复合种植大豆的技术模式进行种植,并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管理的种植业主给予补助。10亩以下100元/亩,10亩(含10亩)以上150元/亩。
(3)大豆订单收购数量在100吨以上的大豆收购企业,按100元/吨补助。
3.油菜产业奖补。对油菜种植户和收购企业给予现金补助。
(1)10亩以下补助标准为70元/亩,10亩(含10亩)以上补助标准为100元/亩。
(2)油菜订单收购数量在100吨以上的油菜收购企业,按100元/吨补助。
4.水稻、大豆、油菜试点示范奖补。纳入区级试点示范建设的水稻全程机械化种植、玉米(高粱)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油菜集中连片种植示范点。按200元/亩对实施主体进行补助。
(二)稳定生猪产能
5.生猪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奖补。
(1)建立生猪智能化服务平台,把国家级、省级、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规模养殖场纳入平台监管。
(2)鼓励老旧规模养殖场进行设施设备改造,对改造资金给予40%补助。
(3)对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新建A证屠宰场、B证屠宰场升级为A证屠宰场的给予30%建场奖补。
6.生猪保险支持。
(1)生猪死亡保险做到愿保尽保。育肥猪保费44元/头,区级承担4.55%;能繁母猪保费90元/头,区级承担4.55%。
(2)年出栏生猪150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生猪出栏价格保险,做到愿保尽保。保费为82.5元/头,各级财政承担65%。
7.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存栏的能繁母猪配种补贴40元/头。
8.规模养殖场免疫奖补。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疫苗采购进行奖补。
9.鼓励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建设。当年创建为国家级、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的企业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
(三)支持特色产业发展
10.推进特色产业适度规模经营。改良或打造绿色水果生产种植基地3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元;规范化种植蔬菜、中药等种植基地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11.做优“纳溪特早茶”
(1)新建高标准茶园基地连片5亩以上,不低于4000株/亩的,按1000元/亩补助。
(2)规模以上茶叶企业煤改气的,据实补贴4—10月份之间用气与城区居民用气价格差。(按4一10月份总计,即初加工干茶产品1000吨以上规模,用天然气≥30万立方,按1元/方补助;500~1000吨规模,用气≥18~<30万立方,按0.8元/方补助;50~500吨规模,用气≥1~<18万立方,按0.6元/方补助)。茶叶企业用电按照国家规定用电价格执行。
(四)鼓励品牌创建
12.加大名优农产品对外推介。对农业部门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主(承)办的农展会或展销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全国性0.5万元、省级0.4万元的参会补助。
13.鼓励农业品牌建设。新认证1个绿色食品,补助2万元;新认证1个有机农产品,补助4万元;绿色食品续证补助1万元,有机农产品续证补助2万元。对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主体在央视、航空、高铁等广告宣传平台宣传的,按宣传总费用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4.鼓励农产品电商销售。在纳溪区境内注册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本地地理标志产品,且年网上销售额≥1000万元,按营业额的1%进行奖励,每个经营主体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5.鼓励现代农业园区创建及升星。对区内新创建为市级三星的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三星升为四星奖励10万元,四星升为五星奖励10万元。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为省星级园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强化主体培育
16.鼓励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新建设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并建完投入使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扶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奖补。
17.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新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18.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优先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项目,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50万元、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助范围和标准最终以当年省级下发文件为准),优先推荐参加省市举办的高素质农民培训或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训。
19.支持涉农企业“升规入统”。对“规下”“限下”涉农企业经培育入库直接纳入核算的服务业“规上”企业、“限上”企业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当年给予2万元/户的统计平台建设补助。对于涉农工业企业升规入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5万元/户的补助。
(六)提升技术装备
20.实施购机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含农民专合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和个人,购买在购机补贴目录库内的农业机械进行申报的,按中央补贴额度的10%予以区级累加补贴。对贷款购机符合政策的给予贴息,到期无逾期和展期的可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0%。
(七)其他
21.本措施适用于纳溪区范围内的种养殖业主、大户、新型经营主体和独立注册的农业企业及相关创建主体。年度内出现环保、安全、维稳方面重大问题的,企业或企业法人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22.本措施由各镇(街道)牵头组织申报、审核工作,奖补资金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予以兑付;有享受重复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助;已发布的区级有关扶持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国家、省级、市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自2024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纳溪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