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泸纳府规〔2023〕2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4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从1月1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8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林地(非林地上的成片林木)及距林地林缘100米范围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区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电网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要求和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报批,并在实施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重点林区要道、国有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点,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实名登记、保存火源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点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区农业农村局、区林竹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及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公墓及殡葬机构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助)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
区、镇两级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命令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法律责任。区林竹局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3∙30”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党政同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区包镇(街道)、镇(街道)包村(组)、村(组)包户、护林员包山头地块,推动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期内,区级包保领导、区级包保单位负责人要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时,区级包保领导、镇(街道)包保领导要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向有关镇(街道)和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区林竹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本命令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