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12-25 11:21:27 【字体:


泸纳府办规〔2024〕1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纳溪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由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牵头承办。

第三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500亩(含)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单次流转一般是指在本辖区内一次性的土地流转,跨镇(街道)、跨区、跨市的流转,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纳溪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审查方式如下:

(一)现场勘查核实。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前往拟流转土地现场,查看地理环境,核实是否属于基本农田,了解流出方农户的意愿等情况。

(二)确认基本农田。除种植粮食作物外,其他种养业流转土地均需确认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由申请审批的受让方提供拟流转土地的户主姓名和地块编码,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矢量范围,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确认是否为永久基本农田。

(三)召开论证会。会议就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的用途,项目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环境保护以及受让方流转费支付、复耕的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

(四)形成审查意见。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各级政务服务部门无差别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四)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四条  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承办工作,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负责牵头流转土地“非粮化”的监管;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流转土地“非农化”的监管;纳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让主体法人资格或资质监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制度,形成占用耕地流入流出、监管和服务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分工合作,确保责任落实。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促进社会资本持续健康投资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流转土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用途的耕地,主要包括承包到农户的耕地和未发包到户的耕地。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属地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严禁各级各部门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土地的、农户委托发包方(或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没有农户书面委托的,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第五条  用途监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农地农用。

(一)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娱乐设施;严禁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擅自长期流转土地。

(二)加强环境质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受让方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现象;造成农地污染的受让方依法承担责任。

(三)纳入年度耕地流入流出管理实施方案。土地流转将一般耕地转为非耕农用地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流入流出耕地规模、布局、时序,落实拟恢复地块面积和位置,形成耕地流入流出意见,汇总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

(四)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流出方同意,不得转租。对未经流出方同意而转租的,流出方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

第六条  风险保障金

(一)整村(组)土地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或流出方认为可能存在其他风险的流转行为,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流出方权益受损。

(二)流转双方协商一致由受让方履行风险保障金(原则上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的,一次性存入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发生违反合同、违法违规经营和未经农户同意转租等行为的,依照约定限期退出。风险保障金由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用于支付受让方拖欠的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金和受让方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流转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及时退还风险保障金本息。

第七条  规范流转合同管理

(一)使用示范合同文本。经审查审核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条件的受让主体,在村民委员会或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下,签订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土地农业用途、流转价格及年递增机制、预付租金、风险保障金、土地复垦、转租、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调处事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合同期限。承包到农户的耕地,在本轮承包期内,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发包到户的耕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

(三)提倡先付租金后用地。提倡每年年初(或头年底)一次性缴纳全年土地流转租金。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四)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审批申请表、流转合同、流转交易鉴证书及其他资料的归档和妥善管理工作。

(五)流转面积较大的经营主体,未经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发包方备案的,不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退出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定期对受让主体流转土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受让方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耕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第九条  建立健全流转土地违规惩戒机制。对受让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停发相关农业政策补贴。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和服务组织。坚持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并重,加强土地流转分级服务体系建设,依托泸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设立区级交易服务中心、镇级交易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开展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公开交易、合同签订指导、流转资料台账、利益协调、纠纷调处等工作,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受让主体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受让方等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十一条  流转价格指导服务。各镇(街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土地常年收益和基础设施配套等综合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本区域农村土地流转参考价格,逐步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市场化机制。做好流转价格异常的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土地流转纠纷协商调解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镇(街道)申请调解处理。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工作联动机制。如发生土地流转费拖欠纠纷,按土地流转分级审批权限分级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落实监管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分级审批”规定,加强对规模以上土地流转项目的跟踪审查、评估和年度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加强对流转土地“非粮化”情况的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流转土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流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日常监管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土地企业的基本信息。

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土地流转公开交易服务和鉴证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对在管理、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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