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第一产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泸纳府办发〔2024〕12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第一产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第一产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经十四届区委常委会第109次会议、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8日
泸州市纳溪区加快第一产业发展若干条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心,积极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持续释放城乡消费潜力,激活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动能,加快建设区域都市现代农业高地,推动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稳定粮油生产
(一)水稻产业奖补。为抓好吨粮田建设,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物质基础,保障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对水稻种植业主和收购企业给予物化现金补助。
1.对按照中稻+再生稻“吨粮田”攻关技术进行种植并达到亩产量1000公斤以上的种植业主,按100元/亩标准给予补助。
2.对在我区范围内,落实水稻订单收购数量在1000吨以上的稻谷收购企业,按每吨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大豆产业奖补。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大豆油料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促进我区大豆产业健康发展,对常规大豆种植业主给予物化现金补助。
1.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下补助标准为70元/亩,10亩(含10亩)以上补助标准为100元/亩。
2.对按照玉米(高粱)带状复合种植大豆的技术模式进行种植,并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管理的种植业主给予物化现金补助。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下补助标准为100元/亩,10亩(含10亩)以上补助标准为150元/亩。
3.对在我区范围内,落实大豆订单收购数量在100吨以上的大豆收购企业,按每吨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油菜产业奖补。为进一步发展油菜产业,擦亮“天府油菜”金字招牌,提高农户种植油菜积极性,对油菜种植户和收购企业给予物化现金补助。
1.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下补助标准为70元/亩,10亩(含10亩)以上补助标准为100元/亩。
2.对在我区范围内,落实油菜订单收购数量在100吨以上的油菜收购企业,按每吨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四)水稻、大豆、油菜试点示范奖补。对纳入区级试点示范建设的水稻全程机械化种植、玉米(高粱)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油菜集中连片种植示范点。按200元/亩的标准对实施主体进行补助。
补充说明:以上各项补助资金来源,上级有专项补助资金的按照上级补助标准实施,上级无专项资金或专项资金不足的在当年产粮大县资金中予以列支。各种植业主对种植面积的真实性负责,粮食收储机构对收购数量真实性负责,各镇(街道)、村(社区)对各辖区内申报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稳定生猪产能
(五)生猪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奖补。
1.建立纳溪区生猪智能化服务平台,把国家级、省级、市级
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规模养殖场纳入平台监管。
2.为提高规模养殖场的生物安全,鼓励老旧规模养殖场进行设施设备改造,对改造资金给予40%补助。
3.对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新建A证屠宰场、B证屠宰场升级为A证屠宰场的给予30%建场奖补。
(六)生猪保险支持。
1.加强生猪政策保险的宣传,增强生猪风险防控能力,对全区生猪死亡保险做到愿保尽保。育肥猪保费44元/头,区级承担4.55%;能繁母猪保费90元/头,区级承担4.55%。
2.对年出栏生猪1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生猪出栏价格保险,做到愿保尽保。保费为82.5元/头,各级财政承担65%。
(七)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加强纳溪区生猪供精站建设,对我区存栏的能繁母猪配种补贴40元/头。
(八)规模养殖场免疫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疫苗采购进行奖补。按照“自愿参与、先打后补”原则,将疫苗费用补助给养殖业主。
(九)鼓励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建设。对当年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
补充说明:以上各项补贴资金来源,上级有专项补助资金的按照上级补助标准实施,上级无专项资金或专项资金不足的在当年生猪调出大县资金、中省动物防控资金中予以列支。
三、支持特色产业发展
(十)推进特色产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改良或打造绿色水果生产种植基地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对规范化种植蔬菜、中药等种植基地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十一)做优“纳溪特早茶”。
1.支持茶园建设和提档升级。支持对低产茶园及残次林进行改造、垦复,新建高标准茶园基地连片5亩以上,种植标准不低于4000株/亩的,按照1000元/亩标准进行补助。
2.对规模以上茶叶企业进行煤改气的,对企业4—10月之间用气据实给予补助(按4一10月总计,即初加工干茶产品1000吨以上规模,用天然气≥30万立方,按1元/方补助;500~1000吨规模,用气≥18~<30万立方,按0.8元/方补助;50~500吨规模,用气≥1~<18万立方,按0.6元/方补助)。茶叶企业用电按照国家规定用电价格执行。
四、鼓励品牌创建
(十二)加大名优农产品对外推介。对农业部门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主(承)办的农展会或展销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全国、省级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的参会补助。
(十三)鼓励农业品牌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联合体和农业服务主体开展农业品牌创建活动,新认证1个绿色食品,补助2万元;新认证1个有机农产品,补助4万元;农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绿色食品续证补助1万元,有机农产品续证补助2万元。鼓励农业主体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对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主体在央视、航空、高铁等广告宣传平台宣传的,按宣传总费用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鼓励农产品电商销售。在纳溪区境内注册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本地地理标志产品,且年网上销售额≥1000万元,按营业额的1%进行奖励,每个经营主体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五)鼓励现代农业园区创建及升星。对区内新创建为市级三星的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升星的市级园区给予升星奖励,由三星升为四星的奖励10万元,由四星升为五星的奖励10万元。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为省星级园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强化主体培育
(十六)鼓励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到纳溪投资建厂,对新建设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并建完投入使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扶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奖补。
(十七)培育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十八)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培育农村新型经营示范主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优先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项目,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50万元、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助范围和标准最终以当年省级下发文件为准),优先推荐参加省市举办的高素质农民培训或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训。
(十九)支持涉农企业“升规入统”。对“规下”“限下”涉农企业经培育入库直接纳入核算的服务业“规上”企业、“限上”企业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当年给予2万元/户的统计平台建设补助。对于涉农工业企业升规入统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5万元/户的补助。
六、提升技术装备
(二十)实施购机补贴。对注册在纳溪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农民,购买在购机补贴目录库内的农业机械可以申报农机购置补贴。对贷款购机符合政策的给予贴息,到期无逾期和展期的可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0%。
七、其他
(二十一)本措施适用于纳溪区范围内的种养殖业主、大户、新型经营主体和独立注册的农业企业及相关创建主体。年度内出现环保、安全、维稳方面重大问题的,企业或企业法人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二十二)本措施由各镇(街道)牵头组织申报、审核工作,奖补资金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予以兑付;有享受重复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助;已发布的区级有关扶持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国家、省级、市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自2024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纳溪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