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纳府复决〔2025〕45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纳府复决〔2025〕45号
申请人:卿某。
住 址: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兴业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明,局长。
申请人卿某对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的《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卿某投诉举报四川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5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四川某传媒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的糍粑产品与商品条码不一致,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所作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收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用微信扫一扫对涉案产品商品条码进行扫描,显示信息:糯米糍粑、规格540克、企业四川某传媒有限公司。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二、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5年9月11日对被举报人开展现场检查。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回复》,于2025年9月2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9月23日签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7日,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了被举报人销售的糍粑1袋。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的产品信息与商品条码信息不符,无具体的生产者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要求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书》,于2025年9月1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糍粑的商品条码,扫描显示信息:糯米糍粑、规格540克、品牌川香秋月、企业四川某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物品编码中心。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无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回复》,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2025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将《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9月23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抖音平台川香秋月官方旗舰店糍粑销售界面截图两张、订单截图一张、糍粑签收凭证、糍粑包装图片;2.四川某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商品条码扫描成功界面截图;3.《回复》、邮政物流信息图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对其行政区域内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的规定,作为网络渠道进行零售的食品,涉案产品应当按规定在产品外包装上标记商品条码。本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记有商品条码,经扫描识别,显示有产品规格、品牌和企业信息等信息,且该信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提供。由此可见,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对举报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回复》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2025年9月2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回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回复》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的《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卿某投诉举报四川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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