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纳府复驳〔2025〕1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纳府复驳〔2025〕1号
申请人:孔某某。
住 址:重庆市秀山县。
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兴业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明,局长。
申请人孔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未履行受理与否的告知职责,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投诉泸州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油,认为该产品的保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酿造酱油》(GB/T 18186-2000)中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召回所有涉案产品,进行集中整改或者销毁。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组织调解,责令被投诉人退还消费费用,依法赔偿。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投诉受理与否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自2024年12月19日收到投诉后,至今仍未答复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的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投诉,于2024年12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将《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的回复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在其《投诉举报函》中载明了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复方式。2024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将《回复》邮寄告知申请人,符合申请人的请求,且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恳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孔某某在拼多多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人泸州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油一瓶。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保质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酿造酱油》(GB/T 18186-2000)第11.2条的规定,于2024年12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进行投诉,并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回复。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于2024年12月24日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回复》答复申请人,称其所购产品由经营者泸州市某食品经营部销售,相关消费纠纷应与经营者进行解决处理,且被申请人已经受理了申请人与经营者的消费纠纷,故不再受理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投诉。2024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将《回复》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9日签收。
上述法律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复印件、网站购买订单交易截图及产品照片;2.泸州市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复印件;3.《关于孔某某投诉举报“泸州市某有限公司”经营的山桥安富零添加酱油保质期不符合规定的回复》《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回复》邮寄快递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有处理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受理与否进行回复。本案中,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于2024年12月24日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作《回复》,并于2024年12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2024年12月29日,申请人签收《回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受理与否的告知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观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了对申请人孔某某投诉受理与否的告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孔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