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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班达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暂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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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11 11:07:13 来源:区政府办 阅读:


为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区政府拟对四川班达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人民政府拟定了《四川班达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暂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3号)规定,现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6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到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人民政府,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地址: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雷先生,联系电话:0830-4692109。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0日



附件

四川班达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暂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保障项目有序推进,区政府拟对四川班达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暂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附着物等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3号)规定,结合大渡口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范围

四川班达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暂定)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附着物(具体以项目建设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签约期限

以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它合法权属为补偿依据。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等相关设施设备搬迁损失的补偿。

(五)政府奖励和其他各项补助。

六、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房〔2011〕77号文件评估确定。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均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结算补差。房屋价值均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房〔2011〕77号文件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选择临时安置补偿的,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元/㎡按月计算,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一次性补助2个月。

2.非住宅房屋选择《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营业、生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30元/㎡按月计算,一次性补助2个月;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5元/㎡按月计算,一次性补助2个月;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屋面积30元/㎡按月计算,一次性补助2个月。

3.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高层建筑以外的其他房屋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4.因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分段计算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住宅房屋逾期不足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超出6个月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2个月以上的,超出12个月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非住宅房逾期12个月以内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12个月以上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四)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一次性补偿,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给予二次搬迁补偿,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除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由本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房〔2021〕77号文件评估确定。

(五)设备设施补偿

水:每户补偿2100元。

电:民用电不予补偿;民用电以外特殊用电的,提供供电部门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每户补偿4000元,民用燃气以外特殊用气的,提供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电视光纤:每户补偿500元。

空调移机费:挂机180元/台,柜机260元/台。

热水器移机费:150元/台。

抽油烟机移机费:180元/台。

特殊用水、电、气的,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七、政府奖励及其他补助

(一)政府奖励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30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奖9000元/户;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31—50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奖5000元/户;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51—60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奖2000元/户;超过60天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不给予奖励。

(二)物业管理补助

个人住宅、营业、办公房屋物业管理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24个月。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三)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合法面积)物业维修资金由征收部门缴纳,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60元/㎡缴纳。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四)对困难户的补助

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且被征收房屋不足50平方米住宅的,由政府补足50平方米后进行补偿,并以50平方米为计算基数,计算各项奖励和补助。

(五)对残疾人的补助

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残疾人所持有房屋产权比例对应的所属份额评估价值20%的补助。

(六)对老红军的补助

征收老红军及其配偶住宅房屋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助。

八、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征收涉及空地补偿

房屋征收涉及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分摊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确定为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

(二)国有公房住宅房屋的补偿

国有公房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享受个人住宅房屋各项补偿补助(除2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外),不足50平方米住宅房屋按50平方米对其进行补偿。公房租赁房屋按实际租赁关系户数实施奖励。国有公房管理单位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款后负责安置承租户或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三)企业改制职工居住企业房屋未搬迁的处理

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因未享受房改政策等原因居住企业房屋未搬迁的,可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设备设施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可向户口所在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由产权人负责落实职工搬迁工作。

(四)房屋面积的认定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扩建),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2.老契证产权房屋记载面积单位与现行计算单位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扩建),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五)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六)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

(七)土地和房屋总证分割问题

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若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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