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泸州市纳溪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共同起草了《泸州市纳溪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6月17日
联系电话:0830—8558550
电子邮件:1135390819@qq.com
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8日
泸州市纳溪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在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标准内,签订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和自购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装修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愿委托,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将物业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小区业主监督。
五、本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调整的执行范围为正式文件执行之日起,首次进入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住宅物业服务,文件执行之日前已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住宅物业服务不属于调整范围。
附件:泸州市纳溪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泸州市纳溪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物业服务 等级标准 |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标准(元∕平方米·月) |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 收费指导价标准 (元∕平方米·月) | |
电梯住宅 | 无电梯住宅 | ||
一级 | ≤1.90 | ≤1.40 | ≤0.40 |
二级 | ≤1.70 | ≤1.20 | |
三级 | ≤1.40 | ≤1.00 | |
自购车位物业服务费(元∕个·月) | ≤50.00 | ||
备注:
1、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
2、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泸州市前期物业基本服务分项分级标准》(泸州物协〔2024〕73号)执行;
3、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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