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烧烤业态严禁区域、规范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代区政府起草了《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烧烤业态严禁区域、规范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12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邮寄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2组99号,泸州市纳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邮编:646300;
2.联系电话:0830-4293195;
3.电子邮箱:328924159@qq.com。
附件: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烧烤业态严禁区域、规范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纳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4日
附件: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烧烤业态严禁区域、规范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溪区露天烧烤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严禁区域、规范区域。
(一)严禁区域:望江街、金安路、丙灵路、人民西路一段、永宁路、建设街、李子林、外滩路、云溪东路(一段和二段)、五号公路、芳草路、护国东路、胜利街社区、顺江街社区、友谊路社区。
(二)规范区域:纳溪区除严禁区域外的行政区域范围均为规范区域。
二、在严禁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以及烧烤店铺占道经营,规范在室内进行烧烤作业;在规范区域内,依法规范烧烤经营行为。
三、在严禁区域、规范区域从事烧烤经营活动的,必须限期办理完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等手续,使用管道燃气、电等清洁燃料,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噪声排放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露天烧烤严禁区域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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