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林业和竹业局 关于广泛征求《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建议的通知
为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禁猎区:纳溪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分为一般禁猎区和特殊禁猎区,其中长江上游特有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川凤凰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四川天仙硐省级风景名胜区、泸州市天仙洞市级自然保护区为特殊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行为;其他行政区域为一般禁猎区。
禁猎期:特殊禁猎区全年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一般禁猎区每年3-10月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和禁食对象
禁止违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https://www.forestry.gov.cn/html/main/main_3954/20210225160347342521589/file/20210225160401102702964.pdf)、《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https://www.forestry.gov.cn/u/cms/www/202311/08085251pfxo.pdf)、《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及迁徙过境纳溪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弹弓、诱笼、粘网、捕鸟网、陷阱、地枪、排铳和其他枪支、蛇叉和其他捕蛇工具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叉法、网兜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六、举报电话:
区农业农村局:0830—4292186
区市场监管局:0830—4292030
区林竹局:0830—4292370
区公安分局:0830—4118608
请社会各界积极为《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建议。
为方便广大群众参与,我们设置了专门的征求意见邮箱,邮箱号为:272376567@qq.com。建议时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征求建议时限为1月3日至2月10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泸州市纳溪区林业和竹业局
2025年1月3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