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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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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0 10:38:54 来源: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局 阅读:


为建立健全纳溪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泸州市纳溪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征集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2024年12月26日。

联系人:龚飞

电话:0830—4280077

意见发送邮箱:309185620@qq.com



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泸州市纳溪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3

1.1 编制目的3

1.2 编制依据3

1.3 适用范围3

1.4 工作原则3

2. 组织机构和职责4

2.1 组织体系4

2.2 工作职责5

2.3 应急工作组12

3. 监测与预警15

3.1 监测15

3.2 预警分级16

3.3 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16

4. 应急响应16

4.1 应急响应分级16

4.2 应急响应措施16

4.3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21

5. 信息发布21

6. 总结评估22

7. 应急保障22

8. 方案编制要求22

9. 监督问责23

10. 附则23

10.1 名词术语23

10.2 专项实施方案的修订和实施时间2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纳溪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专项实施方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本专项实施方案是《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下级方案包括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及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专项实施方案适用于纳溪区行政区域发生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预警,积极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的监控,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加强重污染应天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强化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日常工作由纳溪生态环境局负责。

区专项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区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纳溪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办公室(区委督查室)、区委宣传部、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竹局、区公安分局、纳溪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交警四大队、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六大队、泸州纳溪海事处,各镇(街道)。

2.2 工作职责

2.2.1 专项工作小组职责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小组)要求,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2)指导、督促、协调各镇(街道)、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各镇(街道)、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开展现场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启动及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2 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

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纳溪生态环境局,由纳溪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交警四大队、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六大队等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

(1)积极主动为专项工作小组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上传下达和协调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区专项工作小组授权下,依法组织督查督办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积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4)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5)指导各镇(街道)、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6)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宣传、培训;

(7)承担区专项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办公室(区委督查室):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2)区委宣传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3)区发改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负责对所管理园区内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按相关程序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4)区经科局:督促重点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督导全区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5)区教育体育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6)区民政局: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给予临时救助。督促镇(街道)加大对文明祭祀禁燃禁放的宣传引导。在殡葬服务机构内全面推行采用鲜花等环保方式进行祭拜。

(7)区住建局:编制并组织落实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督促建筑工地责任主体单位落实加大洒水抑尘、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全面停止施工等扬尘防治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牵头督促商混站(搅拌站)、泸州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园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并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8)区交通局:编制并组织落实本部门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监管范围内施工工地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加强G321竹产业园至机场口、3.7公里绕城路清扫保洁,督促监管范围内道路施工工地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包括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堆场硬化、工地湿法作业及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督促火车站、码头等落实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积极配合有关区级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营运机动车全面普及。

(9)区水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堆场规范设置。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秸秆农业循环利用,指导镇(街道)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技术示范和推广,进一步完善秸秆收运储体系建设。加强“五烧”巡查管控,严禁露天秸秆(含杂草、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焚烧行为。

(11)区商务局: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负责洗染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全封闭式干洗机、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加强餐饮油烟巡查管控。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12)区文广旅局:配合协调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镇(街道)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全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店的监督管理,打击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餐饮油烟巡查管控,指导街道加强餐饮店日常监管,确保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源头控制。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煤炭、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

(16)区林竹局: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加强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督促林竹产品及加工行业(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

(17)区综合执法局:编制并组织落实道路洒水冲洗清扫保洁应急实施方案,落实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和洒水作业等扬尘管理措施。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监管力度,督促指导镇街依法行使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

(18)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园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园区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落实限产、停产、“一厂一策”公示、道路运输等管控措施,厂区内原料堆场实施全覆盖,厂区喷雾、保湿等降尘措施开启,每日对厂区进行一次冲洗,确保厂区道路保持清洁。督促园区在建企业工地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19)区公安分局:牵头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参与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实施方案,推动老旧车淘汰。

(20)纳溪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与区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联合区级相关部门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并定期更新,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督导各镇(街道)和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21)区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干预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纳溪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和人工影响天气的会商、研判,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交警四大队:牵头开展机动车绕行限行工作,会同区公安分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实施方案。会同区综合执法局及街道加强渣土车、重型货车等高排放车辆的夜间管控力度,严禁脏车或未覆盖车辆入城。配合纳溪生态环境局开展柴油货车尾气抽检工作。及时通过“酒城交警”发布有关“重污染天气货车绕行”和城区启动货车电子抓拍的提示告知信息。

(23)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车辆维修企业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督促火车站、物流企业等落实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24)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六大队: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不含长江干流营运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督促在建市管交通项目落实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督促码头等落实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25)泸州纳溪海事处:督促落实长江干流营运类船舶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26)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辖区综合执法巡查,坚决制止自行开展腊制品熏制、露天秸秆(含杂草、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福纸焚烧等“五烧”行为。加强城乡接合部巡查,及时劝导已通天然气居民的烧柴行为。加强城区餐饮企业监管,督促餐饮企业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居民燃煤行为。加强管理权限内小作坊、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砂石场及道路扬尘管控,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网格化巡查机制,并开展问题排查处置。

2.3 应急工作组

区专项工作小组设应急督导组、污染控制组、宣传报道组3个应急工作组,负责指导、督促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3.1 应急督导组

由区委督查室、纳溪生态环境局组成应急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镇(街道)、区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2 污染控制组

成立污染控制组,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主要污染源巡查管控,具体分以下5个工作小组。

(1)工业源控制小组:区经科局、纳溪生态环境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的监督实施,督促重点行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纳溪生态环境局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坚决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2)扬尘源控制小组: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道路建设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3)移动源控制小组:区综合执法局、纳溪生态环境局、交警四大队、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六大队和属地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加强综合执法巡查监管,加大渣土车、重型货车抛洒滴漏、带泥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区综合执法局会同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依法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违法行为。纳溪生态环境局加强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依法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行为。交警四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开展货车绕行宣传和电子抓拍违章行为的处理,依法查处汽车尾气超标行为和整治冒黑烟车辆。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加强汽修行业喷涂作业监督管理,督促营运类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督促火车站、物流企业等落实大气污染控制工作。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六大队督促营运类车船(不含长江干流营运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督促码头等落实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4)市容环境控制小组:由区综合执法局牵头,属地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管控工作。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环卫单位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力度;加强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辆监管,道路遗撒、露天焚烧秸秆(含杂草、生活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烧烤等“五烧”管控执法检查。属地镇(街道)加强管理权限内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砂石场及道路扬尘管控,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5)精细化管控小组:属地街道牵头,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常态化开展综合执法巡查,提升精细化管控水平。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劝导落实应急管控要求,积极应对污染天气,减缓污染物积累。属地街道加强辖区综合执法巡查,及时制止腊制品熏制、露天秸秆焚烧等“五烧”行为;加强城乡接合部巡查,及时劝导已通天然气居民的烧柴行为;加强城区餐饮企业监管,督促餐饮企业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居民燃煤行为。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城区餐饮店、干洗店、小作坊、印刷店、门市等监督管理,加强对禁燃区销售煤炭、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区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流动摊贩监管、五烧管控和餐饮油烟治理及行政处罚工作。区商务局加强洗染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餐饮油烟巡查管控,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2.3.3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纳溪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 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急小组

各镇(街道)、区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分别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统一协调本辖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措施,督促重点企业(单位)按照“一厂一策”方案要求落实应急管控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强化会商研判,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分析研判大气环境形势,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将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3 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原则上根据市专项工作小组发布,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原则上以市专项工作小组发布的提高、降低等级或解除预警为准。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分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对应的应急响应分别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措施

全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20%3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2.1 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2.1.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人、儿童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教育体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2.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对巡查发现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参考同行业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紧急抢险检修作业外,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加强厂区喷淋保湿,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保持厂区场地湿润,切实降低厂区扬尘。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被纳入保障清单的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按要求移出保障清单。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气温低于4℃或气候条件不适宜清洗的情况除外),城区金运路、高速公路连接线、河西大道、化工大道等重点路段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循环式不间断洒水保洁作业,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城区其他道路及城郊结合部道路(涉及3.7公里绕城路、永宁路电力公司至安富桥路段、321国道竹产业园至机场口)每天至少进行4次全面冲洗除尘。在臭氧污染防控期间,强化重点路段雾炮降温除尘作业。

(3)移动源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使。加强货运车辆绕行交通监管,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强化交通执法检查。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砂石渣土车、脏车、黑烟车辆查处力度。除紧急抢险检修作业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4)其他减排措施。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和烤漆作业。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活垃圾和树枝树叶杂物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的巡查检查力度,加强餐饮油烟违法行为查处。停止城区河道采砂和装卸作业。停止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散货物流企业采取集装箱转运煤炭、石英砂等易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货物,禁止无任何防尘措施开展装卸作业。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及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

4.2.2 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的减排措施,对巡查发现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参考同行业执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3)移动源减排措施。除紧急抢险检修作业外,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4.2.3 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的减排措施,对巡查发现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参考同行业执行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4.2.4 补充说明

春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相关移动源管控措施外,如常态化限行管控措施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类的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可简化为“一厂一策”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排污企业,除制作公示牌外,还应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确保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并将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按照市专项工作小组发布的降低或解除预警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的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

5. 信息发布

纳溪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信息发布,以便市民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自我防护。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新闻由市专项工作小组或授权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6.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各成员单位应在2日内向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积极配合市专项工作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7. 应急保障

各镇(街道)、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对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8. 方案编制要求

根据本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各镇(街道)、区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制订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落实信息联络员,细化切实可行的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在本专项实施方案发布20日内报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纳溪生态环境局会同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及时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区住建局提供全区建筑工地、市政交通施工工地名单,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四大队、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六大队提供公路、城市道路里程、交通、机动车保有、新能源车保有等明细清单。

重点涉气污染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在本方案发布20日内报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9.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应急响应措施:不同等级应急响应级别配套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

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城市基础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等涉及民生、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建设。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版)》和生态环境厅《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等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确定并定期更新发布的需纳入应急减排的污染源清单。

一厂一策: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求,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政策规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10.2 专项实施方案的修订和实施时间

本专项实施方案由区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市专项工作小组要求和实际情况变化组织修订。

本专项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41号)立即废止。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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