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分局起草了《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拟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征集时间:由于环保工作需要,且时间紧迫,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止。
联系人:陈忠茂
联系电话:0830-4118752
电子邮箱:187209132@qq.com
附件:《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
2024年11月8日
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纳溪区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
除划设的烟花爆竹限时定点集中燃放区外,纳溪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集中燃放区
护国镇大洲驿社区碾子湾集中燃放区。位于纳溪主城区南面,南北长约50米,东西长约55米,占地面积约0.275万平方米,在场地中央设置集中燃放区。
三、集中燃放区可燃放时间
集中燃放区在每年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三天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和禁止燃放时间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月26日发布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泸纳府布[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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