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公告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
公 告
为持续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订了《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1月12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改革与宅基地管理股(2)
电话:4128483
邮箱:1281538761@qq.com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西路一段河西大道343号纳溪区农业农村局三楼农村经济改革与宅基地管理股(2),请在信封上注明“土地流转的风险防范制度征求意见”。
附件:《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0日
泸州市纳溪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促进社会资本持续健康投资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流转土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用途的耕地,主要包括承包到农户的耕地和未发包到户的农用地。
第三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属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第五条 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双方进入泸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严禁各级各部门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土地的、农户委托发包方(或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没有农户书面委托的,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第六条 用途监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农地农用。
(一)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娱乐设施;严禁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擅自长期流转土地。
(二)加强环境质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受让方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现象;造成农地污染的受让方依法承担责任。
(三)纳入年度耕地流入流出管理实施方案。土地流转将一般耕地转为非耕农用地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流入流出耕地规模、布局、时序,落实拟恢复地块面积和位置,形成耕地流入流出意见,汇总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
(四)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流出方同意,不得转租。对未经流出方同意而转租的,流出方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
第七条 风险保障金
(一)整村(组)土地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或流出方认为可能存在其他风险的流转行为,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流出方权益受损。
(二)流转双方协商一致由受让方履行风险保障金(原则上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的,一次性存入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发生违反合同、违法违规经营和未经农户同意转租等行为的,依照约定限期退出,风险保障金由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用于支付受让方拖欠的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金和受让方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流转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及时退还风险保障金本息。
第八条 规范流转合同管理
(一)使用示范合同文本。经审查审核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条件的受让主体,在村民委员会或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监督下,签订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土地农业用途、流转价格及年递增机制、预付租金、风险保障金、土地复垦、转租、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调处事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先付租金后用地。受让主体自流转合同签订生效10日内,向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存入全年土地流转预付租金;在足额缴纳本年度土地流转租金的同时,合同明确自第二年起,每年年初(或头年底)缴纳全年土地流转租金。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三)各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审批申请表、流转合同、流转交易鉴证书及其他资料的归档和妥善管理工作。
(四)未经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发包方备案的,不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五)合同期限。承包到农户的耕地,在承包期内,不得超过二十年,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发包到户的农用地,不得超过二十年,不得签订超长期合同,超出部分无效。
第九条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退出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定期对受让主体流转土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受让方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第十条 建立健全流转土地违规惩戒机制。对受让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停发相关农业政策补贴。对失信流转土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和服务组织。坚持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并重,加强土地流转分级服务体系建设,依托泸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设立区级交易中心、镇级交易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开展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公开交易、合同签订指导、流转资料台账、利益协调、纠纷调处等工作,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受让主体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受让方等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十二条 流转价格指导服务。各镇(街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土地常年收益和基础设施配套等综合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本区域农村土地流转参考价格,逐步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市场化机制。搞好流转价格异常的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土地流转纠纷协商调解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镇(街道)申请调解处理。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工作联动机制。如发生土地流转费拖欠纠纷,按土地流转分级审批权限分级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区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落实监管责任。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流转土地“非粮化”情况的监管;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分级审批”规定,加强对规模以上土地流转项目的跟踪审查、评估和年度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流转农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流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日常监管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土地企业的基本信息。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加强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和鉴证工作。
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对在管理、服务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流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日常监管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土地企业的基本信息。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加强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和鉴证工作。
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对在管理、服务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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