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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文旅商深度融合发展高质量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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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08 11:47:57 来源:市运科 阅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提振消费的部署要求,泸州市聚焦打造特色消费新场景、促进消费主体培育、激发消费市场活力等重点,加快推进文旅商深度融合发展,高质量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演艺、会展、赛事活动激励

 (一)支持演艺市场发展。对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根据售票人数、售票收入,单场(单日)给予最高250万元激励,单场(单日)演出活动市外观众比例达到50%(含)以上,另给予50万元激励。对常态化举办大型音乐活动和引进高品质剧场演出,且安全运营、形成一定品牌效应的运营主体,按照运营情况给予激励。(政策咨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0830—3196809)

(二)支持会展经济发展。对举办展期3天(含)以上、主展场展览总面积达到0.6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消费类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给予20万元激励;展览总面积每增加0.5万平方米,激励金额增加10万元,单个展会激励总金额最高100万元。对新引进展期在3天(含)以上、主展场展览总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含)以上展会的招引机构(商协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举办会期2天(含)以上、单场人数超过200人的全国性产销对接、经贸交流等会议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按照会议场地租赁费的50%给予一次性激励,最高20万元。(政策咨询:市商务会展局0830—3151382)

(三)支持举办赛事活动。对举办各级各类赛事活动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赛主体,根据赛事级别、赛事规模、申办成本、办赛投入、社会影响力以及带动经济效益等因素,单次给予最高200万元激励。(政策咨询:市教育体育局0830—3100434)

二、实施消费品牌打造激励

(四)支持引进高端品牌酒店。对新引进国内外高端品牌酒店且由品牌方参与管理的项目业主,给予最高500万元激励。对向国内外高端品牌支付品牌使用费的经营业主,最高给予实际支出30%的一次性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投资建设高品质酒店的市场主体,按照新增投资情况给予激励。(政策咨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0830—3653722)

(五)支持住宿市场主体评星定级。对新获评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经营主体,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获评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获评国家甲、乙级旅游民宿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激励。(政策咨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0830—3653722)

(六)支持餐饮市场主体品牌化连锁化特色化发展。打造“烹香泸州”特色品牌,对具有泸州代表性的特色餐饮品牌方在市内外新开设直营门店的,在原有门店数量不减少的情况下,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专项消费激励。对符合条件且新入驻特色街区、稳定开店1年以上的特色餐饮小店,给予每家2万元激励。(政策咨询:市商务会展局0830—3104847)

(七)支持打造医美知名连锁品牌。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鼓励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广泛市场认可度的医美知名品牌、连锁品牌,对实施医美建设且合法经营的医疗美容机构(项目、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激励。(政策咨询:市卫生健康委0830—2678855)

(八)支持国家级旅游品牌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区县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激励。(政策咨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0830—2681737)

三、实施首发经济激励

 (九)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对新开业运营四川首店(除成都市以外)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一次性专项消费激励;开设川南首店的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专项消费激励;开设泸州首店的经营主体,给予3万元一次性专项消费激励。(政策咨询:市商务会展局0830—3104847)

(十)支持品牌首店扩大销售规模。对年度汇算零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品牌首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专项消费激励。(政策咨询:市商务会展局0830—3104847)

 (十一)支持运营管理机构引进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入驻的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等运营管理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专项消费激励。(政策咨询:市商务会展局0830—3104847)

 (十二)实施汽车销售“揭榜挂帅”激励。对首次统一核算并达到规模的汽车销售企业,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的,给予7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8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9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1亿元以上的,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政策咨询:市商务会展局0830—2275765)

 四、实施消费场景供给激励

(十三)支持消费新场景培育。对符合条件的“惠享泸州·活力酒城”消费新场景,给予20万元一次性专项消费激励。对其中形成消费创新案例的市场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专项消费激励。(政策咨询:市商务会展局0830—3104847)

(十四)支持精品游线提升打造。对在“白酒经典旅游线路”“红色文化旅游线路”“传统文化旅游线路”等旅游线路的重要节点新建旅游购物点、旅游厕所、旅游驿站、旅游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的市场主体,以及常态化开展沉浸式体验活动的运营公司予以支持。(政策咨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0830—3653722)

五、实施消费惠民激励

(十五)发放文旅消费券。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线上、线下文旅消费券。(政策咨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0830—3116149)

 (十六)实施“酒城九惠”引客措施。在重大节假日以及酒博会、地标博览会、商博会等重要活动期间,实施美酒惠品、美食惠尝、酒店惠住、景区惠游等“酒城九惠”引客激励措施。(政策咨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0830—3116149)

  (十七)支持发展票根经济。对持有在泸举办的演艺、赛事、展会等票根的游客,给予A级景区旅游、市内住宿等优惠。(政策咨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0830—2681737)

 六、实施消费引流激励

(十八)支持旅行社引客入泸。对年度累计组织来泸游客排名前五的旅行社且人数达到3000人、4000人、5000人以上的,根据相应等次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激励。(政策咨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0830—3653722) 

(十九)加强宣传营销推广。对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原创正能量短视频宣传泸州文化旅游的个人账号或自媒体,按照播放量或点赞量,单条给予最高1万元激励;优质作品被官方账号采用或者共创的,单条给予最高2万元激励。(政策咨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0830—2528830) 

七、其他事项

各条政策措施由对应的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本政策与现行市级相关政策属同类奖励补助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政策支持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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