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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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标题 | 要求被纳入拆迁补偿安置人员的申请 | ||
| 来信人 | 向** | 来信日期 | 2026-03-12 |
| 信件索引号 | 202600008 | ||
| 信件内容 |
纳溪区安富街道桂花村5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某松、向某萱 两人在石桂路拆迁安置项目中未被纳入拆迁安置补偿人员范围提出申请。
本次拆迁参考的是(泸市府规2022)4号文件以户籍划分作为是否拆迁安置对象,但是根据202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8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现申请将两人纳入拆迁安置补偿人员进行补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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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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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安富街道 | 回复日期 | 2026-03-16 |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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